关于第63821278号“浙尚鲜果巴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浙尚鲜果巴巴及图 63821278

阅读:81569 2025-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海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3821278号“浙尚鲜果巴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鲜果巴巴”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品牌,并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被申…

  申请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海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3821278号“浙尚鲜果巴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鲜果巴巴”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品牌,并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48635336号“鲜果巴巴”商标、第56731573号“鲜果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鲜果巴巴微信公众号及店铺图片;产品及周边图片;申请人推广等活动图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合同及发票账单;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图片;在先行政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均来自浙江省台州市。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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