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姬蛟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9926号“靇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98579号“龙门温泉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6390号“龙门博物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54671号“龘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