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青衣五丰及图 67305204

阅读:107295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任爱君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爱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7305204号“青衣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任爱君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爱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7305204号“青衣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衣五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019“五丰”、第51411512号“五丰·稻家”、第50832897号“五丰供港”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05204号“青衣五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青衣五丰及图 673052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