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超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2383号“Mobility 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国际注册第1637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对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