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申龙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32108号“高山闽饮 GAOSHANMIN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0220号“志东三友”商标、第19922510号“经十茶宴 一叶百味一世倾香”商标、第19744637号“益草寻源 HERBAL SOURCING”商标、第30621579号“雅味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