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鼎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鼎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184260号“津门往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门往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的第3695399号、第11955675号、第30910032号“津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84260号“津门往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