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泽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广武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对第7594607号“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囍”为中国人结婚时的专用字,日常广泛应用于结婚时的祝福、祝颂,具有唯一指向性,因此,难以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更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囍”使用在任何商品上,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性质和使用场所产生特殊联想,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场所、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徐广武经营一家电器公司,但名下商标数量众多,且涉及多个不相关类别,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转让所得,转让前并未使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四、被申请人明知“囍”字商标缺乏显著性,且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质和使用场所等特点产生误认,却仍然将其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五、被申请人把“对中国公众有特殊意义的结婚专用字”申请注册为商标企图独占,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标识,是一件带有时代意境的图形标,其构图内容,具有显著性特征。且被申请人第243725号“囍及图”商标从1985年至今已有38年,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属于恶意宣告行为。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酒精炉、烤饼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1年5月6日。2021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或仅仅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