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57865号“NO-BOunda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7561号“无界限人力资本创导者 NOBOunda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89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778723号“GlueTa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28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414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NO-BOundarie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外文部分“NOBOundaries”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