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加无限(北京)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导航零难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0905645号“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909648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在先决定认定“N+”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融资服务等服务上。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共用办公室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用社等服务上。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刊登于第1876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据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