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78820号“山川黔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山川黔农 71278820

阅读:105473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盛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8820号“山川黔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60773号“山养黔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

  申请人:杨盛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8820号“山川黔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60773号“山养黔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查询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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