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义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光大云缴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5527244号“光大云缴费 CLOUD FEE PAY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光大云缴费”中含有“云缴费”一词,特指“便捷实用线上缴费软件”。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23类“人造毛线;毛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仅是为了获利,采用“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大光绒线色卡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任何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大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害申请人的任何权利。“光大云缴费”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防御目的申请的商标,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之例外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大云缴费服务手册,可见对光大云缴费平台的业务模式、使用场景、影响力的介绍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毛线;人造毛线”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毛线;人造毛线”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特点产生误认,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