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81663号“金榜有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榜有名 55981663

阅读:84194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山启智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阳杰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5981663号“金榜有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金榜题名”商标是由申请人一方所独创,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

  申请人:梁山启智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阳杰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5981663号“金榜有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金榜题名”商标是由申请人一方所独创,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及发票;“金榜题名”实际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金榜题名”作为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金榜题名”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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