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洪岩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0904号“Damah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4005号“DAMA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市场使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企业已被注销的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该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