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梦幻之酒康帝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佳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知科技产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3日对第43128555号“佳乐酒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红酒代理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商标注册人的“佳乐斯GALES”干红葡萄酒系列在葡萄酒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位于同一地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明知他人“佳乐斯GALES”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与其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佳乐酒”,具有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量远超过实际经营使用需要,被申请人也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已构成商标囤积和商标资源浪费,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971959号“佳乐斯GA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商品宣传海报;
2、产品发货单、订货合同、快递单;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该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推广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具有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发票、展位合同;
3、被申请人线上店铺销售截图;
4、被申请人专卖店图片;
5、部分商品图片;
6、画册图片;
7、被申请人海报、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泸州市江阳区金润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1月2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泸州佳记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四川佳乐酒业浓香酿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陈良安于2007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法国梦幻之酒康帝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止。后经我局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由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据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