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碳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创未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3871号“冰冰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56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冰冰”,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