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土(上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55674号“LOT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869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办公室及厂房照片、买卖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5月29日至2023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切削液”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产品照片;
2、厂房、办公室、实验室照片;
3、被申请人与诚界(上海)科技研究中心、上海源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4、上海联生公司送货银行凭证、发票;
5、产品买卖合同、发票;
6、其他撤销案件信息;
7、被申请人与上海振威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的购买材料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8、厂房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齿轮油;精密仪器油;乳化油;切削液;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润滑脂;武器用润滑油;润滑油”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切削液”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向戊尼太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销售了LOTUS品牌的切削液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1、2、3、7等原料、包装采购证据、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切削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齿轮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切削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相关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真实、合法性不予认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