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俊伟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第42198818号“曼松匠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曼松”为申请人自2012年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的原创茶叶品牌商标,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58646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
2、“曼松”商标注册资料;
3、广告宣传资料;
4、媒体报道资料;
5、“曼松”实际使用情况;
6、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曼松”,且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且申请人未就该条款的相关实体性规定提出权利主张,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