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润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斌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对第64233272号“润牧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企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0212393号“润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共存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对申请人信誉及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申请,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鉴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润牧欣”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润牧”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