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57228号“TOYOTA KONPON RESEARCH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NSTITUTE”具有多个含义,“学院”不是“INSTITUTE”唯一或主要对应的中文翻译,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NSTITUTE”在多个词典中的翻译、“INSTITUTE”在网络词典中的翻译、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上的公司简介、申请人官网上的分公司信息、申请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和发展历史、百度网站中关于“TOYOTA”的检索结果、百度百科中关于“TOYOTA”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INSTITUTE”,“INSTITUTE”有“研究所;学院;协会”等含义,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