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川谷江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31798号“蟹一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54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树木;自然花;谷(谷类);未加工的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属性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活螃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树木;自然花;谷(谷类);未加工的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活螃蟹”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活螃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