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东县粤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47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4305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275736号商标、第5065121号商标、第12560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4224号商标、第29197604号商标、第20987119号商标、第12851245号商标、第20851004号商标在图形整体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