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松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类第71944645号“家欢 JIA H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7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仅排列顺序不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