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3048号“MI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M及图 8543048

阅读:130453 2024-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夫斯泰特舒拉克专利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梦茂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43048号“MI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201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夫斯泰特舒拉克专利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梦茂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43048号“MI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201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其于2020年05月22日至2023年0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牛皮纸板、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宣传材料及部分产品介绍;

  2、办公用品、员工入职表格、员工服装、名片、产品包装照片;

  3、检测报告和质量认证证书;

  4、展会合同、发票,展会照片;

  5、销售合同、发票;

  6、线上销售记录和店铺链接。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被申请人宣传页二维码扫描结果、网络搜索信息、对于护角、充气袋的介绍、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6类木浆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木浆纸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图片证据自制性较强,无证据形成时间、地点。证据3检测报告及证书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且指向充气袋等商品,未涉及复审商品。证据4展会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且未指向复审商品。展会合同、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商品。证据5销售合同自制性较强,且均无签字盖章。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指向打包带、充气袋等商品,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6网页具有一定自制性,未经过公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内容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8543048号“MI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M及图 85430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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