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圣象智家 23378564

阅读:100594 2024-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建东 申请人因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934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建东

  

  申请人因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934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燃气炉;淋浴热水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产品销售发票;

  2、产品销售运输视频;

  3、签约仪式;

  4、产品宣传证明;

  5、产品及包装照片;

  6、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合作合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商品上。2021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供暖装置;5.水净化设备和机器;6.消毒碗柜;7.电暖器”商品已被我局撤三字(2023)第Y007347号撤三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佛山市简象智能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简象公司)使用,证据1发票显示,佛山简象公司向帝王电器(珠海)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等企业销售了“圣象智家”品牌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5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燃气炉;淋浴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浴霸”商品与“淋浴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浴霸”商品上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圣象智家 233785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8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