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闪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9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6079号“玉语堂”商标、第14181912号“玉美人”商标、第17229137号“玉品墨香YU PIN MO XIANG及图”商标、第18075172号“殿宫福六玉”商标、第15982052号“翠资 玉”商标、第12407715号图形商标、第6129396号“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可被识别为“玉”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认读文字“玉”或图形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手表、未加工的金或金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