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朝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6315号“朝夕ZHAO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87388号“朝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第71330591号“朝夕聚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