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润泽晟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君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14211号“ALL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9313号、第51385653号、第18127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电商品台销售链接、合作协议、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拍摄、销售记录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ALL”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识别的英文“ALL”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