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百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00286号“钓鱼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无关,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钓鱼佬”,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