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注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90797号“嘉里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345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话听筒”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