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南光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4782号“异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981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