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伯特达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5000号“Karls 192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943012号、第72084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0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明确放弃在“耳机;智能音箱;学习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耳机;智能音箱;学习机”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耳机;智能音箱;学习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