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11585号“乡村CEO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乡村CEO甄选 72111585

阅读:104126 2024-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1585号“乡村CEO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4399、10187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1585号“乡村CEO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4399、10187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有“乡村职业经理人甄别选择”之意,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产地等固有特征没有关联,不是刺激、引导消费功能的广告宣传用语,能够有效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信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2111585号“乡村CEO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乡村CEO甄选 721115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6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