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3776号“三福时尚 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5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7069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二、第66166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968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9725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