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一济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8日对第60799803号“九九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56101568A号“九九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410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0551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999”商标的抄袭、摹仿,损害其驰名商标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荣誉证明;
2、申请人“999”商标认定驰名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
4、申请人销售合同和发票;
5、申请人大事记,分公司信息;
6、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按摩凝胶;中药材;药茶;药草;医用药膏;药酒;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13年12月27日在我局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人用药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