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东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2470号“东卿D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87757号商标、第12136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环(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机器)、离心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离心机(机器)、离心泵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