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86985号“三品香邻里家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品香邻里家宴 37386985

阅读:137830 2024-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三品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邸小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37386985号“三品香邻里家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三品王”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申请人:广西三品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邸小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37386985号“三品香邻里家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三品王”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00366号“三品王”商标、第16212222号“三品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认定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先有第7073309号“三品香SAN PIN XIANG及图”商标、第13764117号“品味 品菜 品生活及图”商标、第36207247号“三品香”商标、第37386985号“三品香邻里家宴”商标。被申请人并没有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广泛应用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了市场进行流通并大力宣传,该品牌餐饮服务也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上海三品香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及开户许可证;2、三品香电子缴款凭证;3、网上订餐合作协议;4、餐饮服务发票;5、广告宣传发票;6、公司经营采购、经营、租赁合同及发票;7、结账单;8、企业所获荣誉;9、实体店铺地址;10、员工复工证明;11、三品香纸杯印刷沟通记录;12、在先案件决定、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三品香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3年4月13日由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另,申请人虽援引有关案例作为依据,但不同商标案件之间具体案情不同,该案例难以成为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充分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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