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21400号“LANGER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NGER CAT 65921400

阅读:25858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元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9日对第65921400号“LANGER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57551号“LANDER 1及图”商标、第29…

  申请人: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元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9日对第65921400号“LANGER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57551号“LANDER 1及图”商标、第29072581号“LANDER1及图”商标、第38036048号“登陆者LANDER及图”商标、第17872663号“登陆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LANDER1 登陆者”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其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不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反复抄袭和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通过攀附他人知名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详情;2、产品外包装加工合同;3、产品宣传图片;4、产品出库单;5、淘宝店铺链接及页面详情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部分微信订单;2、加工合同及发票;3、京东五星店铺证明、品牌介绍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宠物食品、宠物用褥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猫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宠物用褥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猫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植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宠物食品等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植物等非类似商品上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宠物食品商品上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植物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宠物食品、宠物用褥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5921400号“LANGER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NGER CAT 659214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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