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智恩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00911号“TRANSWARP SOPH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142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20年07月26日至2023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3500911号“TRANSWARP SOPHON”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软件即服务(SaaS)”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3500911号第42类“TRANSWARP SOPHON”商标在“1.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2.恢复计算机数据;3.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计算机系统设计;5.数据加密服务;6.软件即服务(SaaS);7.计算机系统分析;8.平台即服务(PaaS);9.信息技术咨询服务;10.云计算;11.计算机软件咨询;12.计算机技术咨询;13.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项目研究;2.科学实验室服务;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得的部分认证和荣誉;
2. 合同及对应发票;
3. 宣传推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应被采纳,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类似案件判决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确实的使用,不存在闲置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02月13日止。2023年07月2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3相结合可以证明申请人基于其“TRANSWARP SOPHON”数据平台挖掘软件等工具,对客户典型应用场景分析与应用研究、系统集成设计,最终为客户搭建一套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并收取研发和技术服务费。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复审商标略有不同,但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相同,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