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卫
被申请人:广东启悦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59388732号“香蜜闺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70624号“闺绣GUIXIU”商标、第51804119号“闺绣GUI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并且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被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3月0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1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或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