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56095号“科贝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贝特 66856095

阅读:127413 2024-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风科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095号“科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放弃在“0901数据处理设备、091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3(四)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

  申请人:上海风科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095号“科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放弃在“0901数据处理设备、091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3(四)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765号“科贝 TEC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864号“科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航海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计数器;计时器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电动调节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平衡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平衡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数据处理设备;电动调节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6856095号“科贝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贝特 668560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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