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92658号“小电爱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电爱车 71292658

阅读:101643 2024-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东田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2658号“小电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0608号“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41469号“小电”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李东田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2658号“小电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0608号“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41469号“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18185号“小电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83198号“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597433号“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587475号“DIAN 小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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