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9247号《关于第59229798号“TAIDEN 泰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9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66809号“TAIWEN P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公告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2]第35285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9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7898号“泰德尔 TEDDEL”商标、第57164182号“TAIWEN P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