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97660号“MIS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SIKA 50597660

阅读:98344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公主化妆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8866号《关于第50597660号“MIS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4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公主化妆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8866号《关于第50597660号“MIS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4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其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9425号“MISS SIKA”商标、第44082607号“米希亚 MI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显著区别,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依法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0306群组指甲油;口红;睫毛用化妆制剂;香水;化妆粉;眉笔;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由字母“MISIK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文字“米希亚MISIA”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整体视觉上相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0301群组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止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口红;睫毛用化妆制剂;香水;指甲油;化妆粉;眉笔;美容面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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