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颂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欧颂德婴童用品(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8231号“os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3205号“OSANN”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