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63481号“京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工 15663481

阅读:106293 2024-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京工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讯嘉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63481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264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京工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讯嘉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63481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264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莆田市京工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具维修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具修复”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家具保养;2.家具修复;3.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维修信息;2.建筑;3.室内装潢;4.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5.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6.艺术品修复;7.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京工”店铺租赁合同及店铺照片;

  2、“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博罗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相关资料;

  3、申请人与“韦利”签订的合同及维修产品图片;

  4、申请人与“林庆祥”签订的合同及维修图片;

  5、申请人与“吴玲”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流水信息;

  6、申请人与“刘志航”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流水信息;

  7、申请人与“郭忠权”签订的合同及维修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赵卫锋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木工服务;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艺术品修复;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27日至2022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艺术品修复;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证据1、证据3至证据7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无发票等有效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维修信息”等上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15663481号“京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工 156634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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