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数字观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88165号“厚生堂 HOUSHE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98033号“厚生堂”商标、第38948186号“厚生牡丹及图”商标、第45296994号“厚生米行 chuchurice”商标、第3946153号“厚生记及图”商标、第46633014号“厚生米行”商标、第1686897号“厚生记及图”商标、第21717568号“大厚生”商标、第21840158号“厚生记及图”商标、第60645020号“厚生坊”商标、第46042130号“厚生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中均含文字“厚生”,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豆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