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41370426号“小木五星XIAOMUW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酒类企业,“五星”是申请人重点经营的核心品牌之一,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7411号“五星”商标、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创始人简介及获奖证书;
2、申请人集团基本情况;
3、申请人办公与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照片;
4、所获荣誉、资质、参与慈善证明及相关活动照片;
5、销售证据、宣传推广材料及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创核心系列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抄袭任何人的商标。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只是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仍属于有效在先商标。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利口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仍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五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