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16100号“Less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ssel 28616100

阅读:147660 2024-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莱斯欧(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向军 国内接收人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号新时代大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0257号《关于第28616100号“Less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莱斯欧(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向军

  国内接收人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号新时代大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0257号《关于第28616100号“Less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3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Lessel”与第1057230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28616100号“Less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ssel 286161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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