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丽市珺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4456号“金豆粉 JIN DOU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6923号商标、第20701544号商标、第21089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且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