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秋平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秋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3394207号“鲜老七XIANLAO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老七XIANLAOQ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380908号“七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94088号“七鲜平方”、第53332644号“七鲜中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69213号“七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94207号“鲜老七XIANLAO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